医疗费中医保报销的部分是否应当赔偿?

2023-7-31 12:41| 发布者: oow34ns3i2| 查看: 2042|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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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宸硕律所:徐玉杰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8时,刘女士在某餐厅吃早餐,在下楼准备离开时,因地面过滑,导致刘女士在出口下楼处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刘女士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踝关节骨折。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依据刘女士提交发票核算,其此次受伤共发生医疗费76401.6元。某餐厅主张扣除医保报销费用,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1.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刘女士的医疗费依法应由贵司承担。但同时基于医疗保险关系,受害人亦可取得社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金,由此便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与医疗保险金是否重复的问题,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

        2.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在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相关医疗费用进行追偿。那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侵权人仍然要承担受害人已经由社保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侵权人便有可能针对同一事故支付两次赔偿费用,那么受害人就得到重复赔偿,因此获利,这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与损益相抵原则相违背。

        当事人不能因第三人侵权既得到医保报销又得到第三人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最终只能得到一次报销或赔偿,这是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符的。

        3.但是,承办律师也搜索到北京市法院的判例,该判例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判例中法官认为,从社会保险的设立目的与初衷来看,是为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而非减轻有过错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后再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的行为亦没有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医疗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手段,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二者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受害人的损害与其在社会保险机构所得的利益之间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侵权人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保险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其侵权责任的理由。

        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向社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裁判要旨: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医疗保险只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手段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侵权主体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保险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其侵权责任的理由,故承办律师要求扣减医疗费中医保报销部分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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